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对每一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从授予专利权起建立专利登记簿。专利登记簿登记专利权的手语、专利权的转让或继承、专利权的许可、专利权的无效、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际、地址的变更情况。
1.登记的方式
专利登记簿的登记方式分两种,一种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依职权登记;另一种是由当事人提出请求以后,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登记。
专利权的授予、专利权的许可、专利权的无效、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和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由国际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依职权进行登记。
专利权的转让、继承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国际、地址的变更,只有专利权人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并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批准同意变更的,才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专利登记簿记录或登记的事项存储于计算机数据库中,记录或登记的依据文件保留在专利申请案卷中,需要纸件时由计算机打印生成,并与专利申请案卷的依据文件核对无误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加盖专利登记专用章后生效。
2.专利登记簿的法律效力
专利法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对专利权的授予、许可、无效、终止或者强制许可都应当登记和公告;并规定专利权的转让除订立书面合同外,还应当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登记以后才生效。
专利登记簿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门用来登记这些专利手续和专利法律状态变更的法律文件。他与专利公报一样是证明专利的法律状态变更以及专利手续有效性的最权威性的文件。由于专利公报是按时间公告每一周内众多专利的变更情况,而专利登记簿时按每一件专利记录其法律状态变更的历史,所以当要了解某件专利的法律状态时,专利登记簿比专利公报更便利。
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在授予专利权时,记载的内容是相同的,因而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但授予专利权以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因而专利证书也就不能再作为专利权有效的法律证明。专利的法律状态应当以专利登记簿为准。
3.专利登记簿副本
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请求出具该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父本的应当缴纳费用(按每件专利收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到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的请求和费用后,通过计算机生成专利登记簿副本,经与专利申请案卷核对无误以后,加盖专利登记专用章发送请求人。
专利登记簿副本可以在同专利有关的经济或法律事务活动中作为证明专利法律状态的权威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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