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时双方必须签订的、规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的合同。
根据:《商标法》第40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
(2)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上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3.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义、地址;
(2)商标使用费的数额和支付方法;
(3)合同中止或解除的条件;
(4)违约责任;
(5)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40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4.商标权主体发生变化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
商标权主体发生变化主要指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商标转让;
二是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
三是商标主体消亡。
一般来说,商标权发生移转或商标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均不影响商标权本身的存在:商标权主体即使消亡,如果不经过一定的时限、不经法定程序予以注销,其商标权依然存在。
由于商标许可使用是双方当事人在公平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发生的民事行为,其行为一经发生就要受到保护,即使其中一方当事人发生变化,并不影响合同关系的成立和行为的延续。作为无形财产的商标权在这一点相当于有形财产发生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发生的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但在两种情形下,商标权主体发生变化,被许可人不得再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或冒充注册商行为:
一是当事人另有特别的约定,如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二是许可使用合同本身有缺陷的,如超出有效期限、超出商品范围、自行改变商标内容等。
5.标权客体发生变化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
商标权客体的变化主要指商标权的消亡或终止,包括三种形式:
商标注销、
商标撤销以及
商标权自然终止。
首先,分析一下商标权注销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影响。
第一种情形,如果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主动注销的,应当事先同被许可人进行协商并取得其同意,商标注册人注销商标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归于终止。如原注册商标进入公有领域,原被许可人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反之,如被他人申请注册,原被许可人不得再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可能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或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种情形,如果商标权是被动注销的,如注册人消亡而导致商标被注销等,被许可使用人如果确知该商标已经注销则不应当使用;如果被许可使用人不知道该商标已经被注销,根据过错归责原则,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分析一下商标撤销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影响。
第一种情形,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该注册商标视为自始即无效力,撤销决定对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具追溯力。但注册商标被撤销后,原商标注册人应当通知被许可使用人,被许可使用人不得再使用该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未尽通知义务,则被许可使用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情形,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撤销,如果原注册人存在,其应当通知被许可使用人,被许可使用人不得再使用该商标,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原注册人未尽通知义务,或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被许可使用人无法知道该注册商标已经被撤销而继续使用,同样根据过错归责原则,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商标权如果是自然终止,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使用人不得再作为注册商标去使用该商标。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合同纠纷案件具有商标侵权的表象,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开设品牌专卖店经营非侵权商品等,权利人往往不认为是一般的民事纠纷而投诉到执法部门寻求行政解决。这类案件,需要执法部门准确予以判定,谨慎决定是否介入,否则可能吃力不讨好,甚至被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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