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收到申请件后,首先进行的是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分三个部分:申请书件的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互缺少)、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度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对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的审查)。
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商标局主要发出三种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与《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审查认为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予以受理,确认申请日期、申请号,并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日期不予保留,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前述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情况:
(一)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印章及主体资格证明名义不符;
(二)未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如申请人名称、地址(包括中文及英文);未填写商品/服务项目;未附送或未贴商标图样及申请书上贴的图样与所附图样不一致的;
(三)申请商标注册书件缺少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商标图样不清晰以至无法辨认;
(五)委托代理的没有委托书或委托书填写不规范。
(六)委托代理的申请书件上没有加盖代理组织印章;
(七)未按规定缴纳费用;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发出《补正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申请无效通知书》),申请日期不予保留,前述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包括以下情况:
(一)所填报均商品/服务项目名称不规范、不具体;
(二)所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不属于同一类别;
(三)商标图样不清晰;
(四)需要对商标图样中的文字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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