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商标的构成要件,是指商标法要求商标必须具备的法定构成要素及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商标应当符合的要件之一就是商标必须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我国现行商标法要求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否则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就是说,商标必须具备可视性,而不是可听的音响,可嗅的气味;商标必须是平面的,而不是立体造型。
作为商标的文字可以是汉字,如“霞飞”;可以是外文,如“Xerox”(施乐);可以是蒙藏等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是汉语拼音,或者外文字母,如“YINGGE”(莺歌);还可以是译名,如“飞利浦”(PHILIPS);可以是单词,如“Apple”(苹果),“麻雀”;可以是词组,如GOLDENNIGHT”(金色的夜),“万家乐”;还可以是短句,如“We Try Harder”(我们加油干);可以是名词;可以是形容词;还可以是动词、名词、形容词的组合词;可以是现有词汇,也可以创造词汇,如“Kodak”(柯达),“MAXAM”(美加净),也可以是缩略,如“IBM”(通用商业机器公司);可以是数字,如“555”,“999”;可以是人名,如“Ford”(福特),“李宁”;可以是花虫鸟兽名称,如“牡丹”、“蝙蝠”、“熊猫”;可以是名胜古迹,如“长城”、“天坛”:还可以是日月星辰、山川路桥,如“北极星”;可以是正楷字体,也可以是变形字体、美术字体,还可以是题字签字。
作为商标的图形跟可以在人们熟知或者不熟悉的象征物中展开无穷变幻,有广阔的艺术创作空间。《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所附的图形要素分类一览表中,分列了(1)天体、自然现象、地图,(2)人类,(3)动物,(4)超自然的、传说中的、幻想的或无可辨认的生物,(5)植物,(6)风景,(7)建筑、广告建筑、大门或栅栏,(8)食品,(9)纺织品、服装、缝纫制品、头戴物品、足穿物品,(11)家庭用具,(12)家具、卫生装置,(13)光、无线电电子管、供热、炊事或冷藏设备、洗涤机、干燥设备,(14)五金器具、工具、梯子,(15)机器、发动机、电动机,(16)电信、录音或放音、计算机、照像、电影摄影、光子,(17)钟表仪器、宝石、衡器和量器,(18)运输、骡马设备,(19)容器和包装、各种产品的表示,(20)书法、图画或彩色原料、办公用品、文具和书店商品,(21)娱乐品、玩具、体育用品、旋转木,(22)乐器、乐器附件、铃、照片、雕塑,9230武器、弹药、盔甲,(24)纹章、硬币、标志、符号,(25)装饰图案、带装饰的外表或背景,(26)几何图形和事物图形,(27)书写体、数字,(28)各种不同文字的铭文,(29)颜色等29个大类、114个小类和1569个组别的图形要素,如果小类包括:一颗星、两颗星、三颗星、三颗星以上星,带有三个角的星、带有四个角的星,带有四个以上的角的星、带有不规则角的星等等。
作为商标的文字与文字、图形与图形、文字与图形可以作任意的组合,但是商标标志必须具备显著性,识别性的要求,并且不得违反禁用条款。
在有的国家,商品或者其容器如瓶、包装、外壳为立体标记,比如可口可乐瓶颈造型,可以作为注册商标;音响如倒金币的声音作为银行的服务商标,如一段乐曲作为音像公司的商标,可以注册;气味如玫瑰香味作为洗涤化妆品的商标,可以注册。这种发展趋势表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公众可以通过视觉器官以外的感觉器官识别商品,因此要求商标的构成要素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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