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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自愿登记
时间:2010-05-05 16:10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是为了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并未改变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一、作品登记的申请者

  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代理人。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则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属辖区以其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二、申请自愿登记的作品

  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三)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四)提交材料不全的。

  三、作品登记应提供如下材料和文件:

  (一)作品登记申请书;

  (二)作品登记表;

  (三)权利保证书;

  (四)身份证明(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继承人的身份证,受托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或其他相关登记证的复印件);

  (五)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合作作品应出示作品合作协议或者有关证明;

  (六)作品说明书或作品简介;

  (七)作品登记代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

  (八)非职务作品创作保证书或非职务作品创作证明。

  四、作品登记收费标准

  申请作品登记,需交纳登记费,登记费的标准如下:

  (一)文字作品:10万字以下,每件50元;10万字以上至20万字,每件80元;20万字以上,每件100元。

  (二)音乐作品(词、曲)每首各50元。

  (三)戏曲、曲艺、舞蹈、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每件50元。

  (四)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和模型作品:每件50元。

  五、申请作品登记的程序

  省直驻济单位的作者,可直接到山东省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各市的作品登记申请者到各市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省直的作品登记申请者,自省版权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登记所需的材料后,作品登记核查期限为15日,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省版权局发给作品登记证。

  在各市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者,各市版权局在1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加盖公章后报省版权局;省版权局应在15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发给作品登记证。

  作品登记证由省版权局按照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格式统一制作,作品登记证上载有作品登记号,格式应为:15—(年代)—(作品分类号)—(顺序号)。凡经登记的作品,可在其出版物或其他形式的载体上标明作品登记号。

  法规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山东省作品自愿登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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