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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谋所涉“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一案开庭
时间:2010-05-12 15:15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电影《千里走单骑》中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安顺地戏说成是“云南面具戏”,且事后始终不为其“正名”。为了争回民间文艺作品的署名权,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局将《千里走单骑》影片发行方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画面公司)、制片人张伟平以及导演张艺谋一并告上了法庭。今天上午,这场“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一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诉讼意在引起重视

  安顺文化局在起诉中称,贵州安顺地戏有六百年历史,被誉为“中国戏剧的活化石”。《千里走单骑》一片以“云南面具戏”为线索并贯穿始终,而该影片所宣传的“云南面具戏”实际上正是“安顺地戏”,而且是由安顺市詹家屯的詹学彦等8位地戏演员出演的。

  “可3被告既没有在影片本身及影片发布会等公开场合表明‘云南面具戏’的真实身份,也未在后期放映和发行阶段提及‘安顺地戏’,其错误地诠释了地方民俗文化,严重伤害了安顺人民的情感。”原告代理人在庭上说,除了“伤害安顺人民的情感”,3被告还侵犯了“安顺地戏”作为民间文艺作品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标明名称的权利,也就是署名权。

  当审判长问及该“署名权”有无法律依据时,安顺文化局的代理人表示,“暂时没有。我们参考的只是一篇学术文章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乌苏里船歌》案著作权纠纷案的判决书。”

  据了解,原告代理人提到的《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曾是我国首例直接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案件,判决结果认定,长期被视为该曲作者的郭颂只是《乌苏里船歌》的改编者,而这首民歌的真正作曲者是全体赫哲族人民。

  对此,3被告的代理人反驳道:“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并不能自然生成民事权利。而且我国文化丰富多彩,而非物质文化有无知识产权或是由谁享有,没有法律依据。”

  “虽然我们也知道目前的诉请无法可依,但希望法律界予以重视。”原告代理人说。

  被告:张艺谋不是适格被告

  除了围绕署名权的争论外,作为被告之一的张艺谋也成了双方交锋的重点之一。

  被告方代理人首先毫不客气地点出了他判断的安顺文化局诉张艺谋的原因:“原告起诉张艺谋的原因,更多的是他的影响和地位,而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出品人是电影的权利人,制片人、导演只是创作团队,并不是适格的被告。”

  而原告代理人则坚持认为,张艺谋是导演并参与创作,而张伟平是制片人,监督影片制作,他们在明知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拍摄了这部电影,而出品人只是版权的所有者,因此造成影片侵权的就应该是3位被告。

  据了解,安顺文化局在起诉中要求,3被告分别在《法制日报》、《中国日报》刊登声明,消除署名权侵权的影响;判令北京新画面公司停止发行涉案影片。但在庭上的诉讼请求中,安顺文化局又撤掉了北京新画面公司停止发行涉案影片的诉求,转而请求法庭判令3被告今后发行放映该片时,注明使用了“安顺地戏”的事实。

  证人:要求张导给我们正名

  法庭之外,两个个子不高、面色黝黑的老汉“全副武装”地穿着略显粗糙的戏服,作为原告方的证人等待法庭的传唤,似乎从电影里的“战潼关”一直战到了北京的法庭。

  詹学彦和曾玉华都是在《千里走单骑》表演安顺地戏的演员。“电影里说我们演的是云南面具戏,回来以后家乡的人都骂我们,现在我们要求张导给我们正名。”詹学彦面向审判长说。

  面对证人的“正名”要求,被告代理人表示,“电影是艺术创作,当中的人物、故事情节都是虚构的,不能对号入座。”

  “电影是允许虚构,但虚构是有限度的!”原告代理人据理力争,“否则会误导群众。”

  由于双方调解意见差距过大,法院不再进行调解,此案将择日宣判。

  本网北京5月1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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